期刊信息

《安徽三联高教》编辑部

  • 创刊时间2013年 按季出版
  • 主       管安徽省教育厅
  • 主       办安徽三联学院
  • 编辑出版安徽三联高教编辑部
  • 主       编金会庆
  •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合安路47号
  • 邮       编230601
  • 电       话0551-63826378
  • 准印证号皖L00-136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三联学报

财经类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研究

2015-02-28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8849

 

杨小辉

(安徽三联学院  人文经济学院  安徽•合肥  230601 )

[内容摘要]财经类本科高校基本上均开设经济法课程,并将其作为专业基础课之一。经济法课程本身就集理论性与实践性于一体,其涵盖: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部门法。但笔者在讲学与研究过程中发现,部分经济法教师在课程开设、给予财经类学生讲课过程中,存在对课程认识、课程开设方面的误区。基于此,在对前述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前提下,本文认为给予财经类本科学生开设与讲授经济法过程中,应秉承教学与社会需求理念合理编排教学内容;强调理论传授与实践教学联动;创新以理论考核为辅,实践考核为主的考核方式;使财经类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回到能激励财经类本科学生学习经济法兴趣,为学生学以致用的正规道路上来。

关键词:财经类本科专业; 经济法;教学创新

 

  综观国内财经类本科高校专业开设课程情况,财经类本科高校基本上均开设经济法课程,并将其作为专业基础课之一。但是,通过笔者的教学经验与研究结果来看,因经济法本身涵盖多门部门法,财经类本科专业学生囿于专业限制等不利因素,导致财经类本科生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感到对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经济法法律法规难以理解掌握,甚至对学习经济法课程有抵触情绪。如何在有限教学学时内将理论性与实践性俱强的经济法与变化万端的社会实践有效结合,并能让学生不仅掌握基本经济法理论,又具有利用所学经济法原理解决现实问题能力,做到学以致用,更高层次说,实现学生所学与所用无缝对接,是本文欲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一、财经类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现状

  1、存在将法学专业经济法学与财经类专业经济法等同的认识误区

  笔者在财经类本科高校的经济法讲学与研究过程中发现,很多财经类本科高校或者是经济法教师为省事抑或其他原因致,给学生开设经济法课程竟与法学类本科专业的经济法学这门课程同,学生用的课本与法学类本科生所用课本同。其实,书本相同本无可厚非。但是,从财经类本科生对法律的学习与接受能力视角考虑,笔者不得不探究一下两类经济法本身存在的差异问题。

  其一,法学类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法学专业经济法学不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等财经类本科专业学生必须的法律,而是将税法、审计法、竞争法等作为该法的核心,这就与财经类本科高校学生需要学习的经济法内容在课程教授过程中侧重上存在差异。

  其二,法学类经济法学主要是讲授经济法基本概念以及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主要包括: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四大部分;而反观财经类本科专业所学经济法则为“与现实接轨的经济法与商法相关法为主”,其本身不仅可以具有传统法学类经济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还可以包括传统法学类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也可涵盖传统法学类民法学中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在此意义上,其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通过对上述两类经济法对比可以看出,很多财经类本科高校或者是经济法教师,对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等没有清晰认识;对财经类本科院校学生需要学习什么类型的经济法内容也没有做很好的取舍。最终导致将财经类经济法与法学类经济法混同现象出现,致使学生对学习经济法产生抵触情绪就不足为奇了。

  2、存在重案例教学,轻理论教学问题

  对安徽省内财经类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考察,发现该类高校囿于诸如课时限制、易于学生接受、学校向其所谓的“应用型”转型等原因致其开设的经济法课程重案例教学,轻视理论教学。其实,案例教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该类院校或是经济法教师忽视了一个严重问题,学生没有经济法理论做支撑,何谈对经济法案例有清晰认识。该问题因随经济法课程的进展被无限放大,在很大程度上使学生对原本具有朴素法律情商就能解决经济法问题趋于复杂化,使其对经济法学习更加迷茫,最终产生抵触学习经济法情绪。

  以笔者所在财经类本科院校为例,本校的学生基本在大二开设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如前文述,经济法本身就集多门部门法于一身,即使法学类专业学生若没有一年法学素养积累,想学好经济法他们都会感到很吃力、迷惘。反观本校财经类本科学生,囿于经济法学习课时有限、经济法本身法律法规量大,最重要的是财经类本科学生基本没有法学社会实践与法学基本素养等问题致,在经济法教师讲授诸如“要约与承诺”这一简单问题时,学生根本就搞不清其具体内涵;当教师再不注重理论讲授,而注重案例教学时,就会使学生更加迷茫。

  另一方面,部分财经类本科院校承担经济法教学工作的讲授者不具有法学背景,即使有法学背景的讲授者囿于上文述等问题限制,他们只能通过案例介绍一些经济法基本常识。

  上述问题不仅是导致经济法授课重案例教学,轻理论教学问题出现原因,也是导致财经类学生对经济法这门课程产生“无所谓”的对待态度的症结之一,因为部分财经类本科高校学生想当然认为,即使好好学也学不好经济法,并最终导致学生对学习经济法产生抵触情绪。

  3、存在重笔试,轻实践的考核问题

  在我国教育大环境中,高校均存在课程考核重笔试,轻实践问题。但,财经类本科院校开设经济法重笔试,轻实践的考核问题尤其严重。我们知道,有法学专业的院校一般具有模拟法庭或者是校外法律实训基地等教学平台,其可以通过实践方式考核学生对经济法知识掌握情况,而财经类本科院校基本不具备模拟法庭或者法律实训基地的条件,这就要求大部分财经类本科院校对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形式采取笔试方式,即使是采用笔试形式的院校也存在诸如考核形式单一、以死记硬背为主、作弊现象频发等问题出现,这就根本达不到财经类本科院校经济法课程设置目的。

  二、财经类本科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路径探讨

  1、秉承教学与社会需求理念,合理编排经济法教学内容

  为社会培养人才是大学应当承担的根本任务,而培养各层次人才也只有高等院校才有能力与实力,但,在素质教育环境中,本科生培养质量是每一高校重中之重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说,提高办学质量对于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进而提升全社会素质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聚焦到财经类本科专业学生质量培养,其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培养有着质差别。本科专业学生更注重知识能力要求,相对来说,高职高专更加注重瞄准工作岗位的应用型能力培养。

  因此,财经类本科院校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对其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编排就必须有清醒的认知,是以经济法学习为要,抑或是以介绍经济法与商法基本知识为要。若财经类本科高校的学生学习经济法必须与法学类经济法学内容相一致,这对于财经类本科专业经济法讲授者,在有限课时内很好完成教学任务而言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对学生来说,其本身就缺乏如上文述的法学基本素养。因此,如此短时间令其接受如此量经济法内容,也是不现实的;若仅以经济法或商法基本内容介绍为主要教学模式,这势必会造成与高职高专培养等同质量学生,达不到财经类本科专业经济法教学效果。

  通过对比国内财经类经济法教材,也不难发现其课程主要为:经济法基本理论、企业法、物权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等,课程多,课时少的矛盾再次凸显。

  综上,本文观点是财经类本科高校的经济法课程设置应当秉承教学与社会需求原则,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秉承教学与社会需要理念指导下对财经类本科经济法课程设置必须兼顾基础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在实用性与理论性中,适度倾向理论内容。在厘清经济法内涵基础上构建合理经济法理论体系。

  本文观点,该经济法理论体系,可以既涵盖法学类经济法学部分内容,亦可包含法学类商法中部分内容,还可以植入法学类民法学部分内容。在这一理论体系引导下,在部门法学习过程中,加大对经济法学基本理论讲授,而不仅仅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以合同法为剖析载体,财经类本科专业一般将其作为核心内容对待,事实上法学类经济法学教学更是会把它当做核心的核心教授,法学学生考司法资格中流传的一句俚语“得民法者的天下,得合同法者得民法”是对其理论性学习的重要性最好的背书。

  因此,财经类院校在讲授经济法过程中涉及到该部分内容,要求经济法教师对民法及合同法基本理论做必要介绍。由此引导学生理解合同的产生、变更等,达到引导学生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内在逻辑解决现实中经济法问题,加深对经济立法有更深层次理解目的。反之,仅仅介绍相关合同案例、法律法规,很难达到如此目的。

  其次、在秉承教学与社会需要理念指导下对财经类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根据专业异同与专业教学设计要求差异合理取舍,使之适合本财经类本科专业教学要求。如针对人力资源专业学生,就加大对劳动法讲授量;针对保险专业学生,就加大对保险法讲授量;而针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就加大对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讲授量。

  因此,在财经类经济法课程讲授过程中,根据专业异同与专业教学设计要求差异合理取舍,使之适合本专业教学要求,达到因人施教而非因教材施教目的。

  2、强调理论传授与实践教学联动

  强调经济法理论传授与实践教学联动在上文中已有介绍。本文观点,加大对财经类本科学生经济法理论内容教学倾斜力度,如在经济法基本理论中对经济法产生、发展,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等向学生交代清楚。在部门法讲授过程中,以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必须向学生介绍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基本理论、国内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方面概况等,而不能仅仅以几个简单案例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诸如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情权等内容而忽视基本理论讲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的基础是知道相关经济法律法理,否则,就会与财经类经济法培养目标脱节。

  经济法课堂理论讲授固然重要,但是经济法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也不容忽视,没有案例的经济法教学是难以引起共鸣的教学,没有实践经济法教学更是被学生与社会弃之如敝屣的教学。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程中,结合食品安全、“大头娃娃事件”等案例,分析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等,会使财经类本科学生对经济法学习产生浓厚兴趣的。

  另外,多年教学经验显示,经济法课堂理论讲授基本是“一支笔,一本书”模式,或者是部分财经类院校教学硬件先进一级的所谓“多媒体案例教学”“升级版模式”,其经济法教学效果也必须取决于学生学习兴趣、教师教学水平、教学技巧以及教师对整个经济法课程把握程度。而以模拟法庭与校外法律实践基地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模式则可以对经济法理论教学做有效补充,其不失为一条解决课堂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途径之一。以模拟法庭与校外法律实践基地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模式要求经济法教师事先对相关经济法理论做交代,让学生带着问题与法律基本知识亲身经历法庭模拟,这样不但可以加深对经济法基本理论深层次理解,从而形成对经法问题深层次认识,还可以诱导学生进入经济法法律关系各方主体角色,激发学生积极性,从而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最终达到身临其境、学以致用的目的。

  3、革新经济法以理论考核为辅,实践考核为主的考核方式。如上文述,财经类本科院校囿于不同因素致其对经济法考核方式只能采用原始单一的闭卷考试形式。但是,我们知道,财经类经济法课程考核方式,既不能简单以笔试为主要考核模式,也不能简单照搬法学类经济法考核模式,因为,经济法课程本身具有领域广、法条晦涩、条文繁多的特点,要学生在有限时间里接受并强行死记硬背其原理,无论是对教师抑或是对学生无疑是无法想象的。

  本文观点:创新财经类本科经济法考核模式应该通过理论加实践的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为主,可以占到经济法课程总成绩的30%,闭卷考试内容为辅,也可以占到经济法课程总成绩的40%。只对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采取闭卷考试,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课外实践形式,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实现双重考查,以便达到经济法教学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晓燕.经济法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12-116.

[2]叶亚飞.财经类专业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研究[J].河南: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

[3]房朔杨.高职经济法课程实践化教学模式新论[J].职教探索,2011,(7).

[4]陈艳峰.浅议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J].教育与职业,2007,(11).

[5]姜  莉,田晓穹.浅谈民族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J].民族教育研究,2009(2).

[6]张  琦.法学案例教学研究[J].发展,2011,(1).

[7]彭 景.提高经管类本科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几点建议[J].高等教育研究,2010,(6).

[8] 王  赞.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模式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