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安徽三联高教》编辑部

  • 创刊时间2013年 按季出版
  • 主       管安徽省教育厅
  • 主       办安徽三联学院
  • 编辑出版安徽三联高教编辑部
  • 主       编金会庆
  •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合安路47号
  • 邮       编230601
  • 电       话0551-63826378
  • 准印证号皖L00-136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三联学报

余额宝投资风险防范研究

2015-01-22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10151

余额宝投资风险防范研究

翟莹雪

(安徽大学,合肥 230601)

【摘要】互联网金融创新已成为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发展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在互联网技术及金融业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制约着其未来的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是利用现有的传统金融理论,并结合国内外金融发展实践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余额宝;投资风险;风险防范

 

  一、互联网金融余额宝及其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余额宝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以信息产业和新兴服务业为主导的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互联网迅速渗透到全球各个角落,与此同时,金融业也告别了传统金融时期而走向了互联网金融的新时代。

  近年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更是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2013年6月,由阿里巴巴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支付宝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正式上线,标志着互联网成功进驻基金业。余额宝的实质就是货币基金,用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即为购买天弘增利宝基金。余额宝们利用其在互联网转账系统的运作,将无数的中小投资者集合在一起,瞬间完成了从散户到大户的角色转换,从而也获得与银行在协议存款利息、期限等方面的讨价还价权利,使得投资者从原来在银行享受0.35%的活期利息,转变为现在享受协议存款利息,年化收益率甚至达到5%-6%,中小储户由此摆脱了在银行存款方面的弱势地位。

  但另一方面,余额宝的出现也严重威胁了传统银行业的利益。虽然余额宝将大多数资金投向协议存款,最终仍回到银行体系内,但其对银行普通存款及传统理财产品的分流作用仍然相当大。

  (二)余额宝竞争优势

  作为货币基金与互联网结合的产物,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余额宝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

  1、操作流程简单。余额宝服务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相应资金均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余额宝的收益也不是“利息”,而是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如果选择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则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整个流程就跟给支付宝充值、提现或购物支付一样简单。

  2、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起买。余额宝的目标是聚集社会上的小额零散资金,并使其增值,实现全民理财,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普惠制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3、收益高,使用灵活。跟一般的投资理财服务相比,余额宝更大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够提供高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支付宝转账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这意味着资金在余额宝中一方面在时刻保持增值,另一方面又能随时用于消费。同时,与支付宝余额宝合作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支持T+0实时赎回,这也就意味着,转入支付宝余额宝中的资金可以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实时到帐无手续费,也可直接提现到银行卡。 

  4、安全。支付宝对余额宝提供了被盗金额补偿的保障,转入余额宝的资金由平安保险公司承保,被盗100%赔付,赔付无上限,以确保资金万无一失。此外,余额宝转入及转出都无需手续费,支持实时转出,及时到账支付宝账户余额中。

 

  二、余额宝潜在投资风险分析

  余额宝的运行特点决定了其引发风险的因素以及这些风险的影响与传统金融业不完全相同,从而使其风险呈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具体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余额宝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1]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其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余额宝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

  2、技术选择风险。余额宝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余额宝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

  (二)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指余额宝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余额宝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即余额宝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余额宝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余额宝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2]

  2、流动性风险。即指余额宝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基金份额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基金份额的发行规模有关。发行的规模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基金份额的可能性越大。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对流动风险有放大效应,其虚拟账户的产生使余额宝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甚至有可能摆脱真实货币的约束,从而增大潜在风险,并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风险扩散的速度更快。与银行业不同的是,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缺乏内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无法参与银行间市场,也得不到央行的紧急支持,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基本空白,一旦风险爆发,将难以应付,可能对其产生致命打击。[2]

  3、支付和结算风险。由于余额宝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其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金融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只需开通余额宝业务就可能吸引相当多的投资者,并且能够向投资者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余额宝的经营者或投资者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办理存取、转账等业务,这使其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从而大大提高了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系统的跨国跨地区的各类金融交易数量巨大。这样,一个地区金融网络的故障会影响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并会造成经济损失。[2]

  4、法律风险。即针对目前余额宝方面的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财务披露制度等,缺少有关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规,这是很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普遍存在的情况,我国亦然。 [2]

  5、市场风险。余额宝实际上是一款消费型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等安全性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与传统货币基金同样面临利率、汇率等波动的风险。

 

  三、防范余额宝潜在投资风险的对策建议

  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其风险与传统金融业有所不同,再利用过去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管理,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为适应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的新特点,需要建立新的监管标准,调整监管的结构和更新技术,创新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建立全方位和系统性的、更强调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管的框架。

  (一)加强余额宝方面的政策法律建设。法律制度的真空是目前各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缺乏足够管理能力的根本原因之一。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法律十分复杂广泛,涵盖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和安全保证等方面。具体制定余额宝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应结合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实践。借鉴我国传统金融业的相关规定,我国应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分别对机构准入、业务准入以及人员准入作出相关规定。 例如,1、规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2、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严格限制;3、开展从业资格考试,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等。

  (二)确立权威的、统一的监管主体。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行,现阶段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对余额宝进行监管,但未来应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对其日常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管理,以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例如,我国的保险、证券及银行分别有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监管,极大地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三)健全非现场监管体系。对余额宝非现场监管,首先要建立监管的基本数据库,具体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经营方面的资料,监管部门从数据库中采集所需要的数据;其次,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整理,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同时应建立风险监管指标值,如度量市场风险的VaR值、反应风险承受能力的资本充足率等;

  再者,对余额宝机构经营管理上存在和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最后,建立余额宝机构风险初步评价与早期预警机制,对余额宝有关机构的风险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初步综合评价,及时向被监管对象发出早期预警信号。 

  (四)严格规范余额宝经营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由于余额宝经营机构在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掌握了交易的具体记录,投资者和客户处于一个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被动的地位。同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相比,对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更加严格,特别要强调其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余额宝经营机构应在其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投资者和存款人对其运作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影响他们的投资和存款行为,发挥社会公众对余额宝业务的监督制约作用,促使其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3]

  (五)建立统一的余额宝认证中心。余额宝认证中心是为了保证金融交易活动而设立的认证机构,其主要作用是对余额宝交易的个人、单位和事件进行认证,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余额宝交易认证中心扮演着交易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角色,交易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余额宝交易过程中,认证机构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余额宝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余额宝交易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余额宝交易的交易秩序负责。

  (六)建立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为加强互联网金融余额宝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可参照银行业即将设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证券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以及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探索设立余额宝投资者保障基金,并完善基金的筹资、运作与救助机制,从而构建互联网金融余额宝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余额宝作为基金业与互联网结合的产物,不仅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正如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言,应“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余额宝,应给予支持、鼓励和包容,让其充分发挥优势,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其的风险管理,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控制其潜在的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赵荣春.余额宝们颠覆金融业[N].证券时报,2014.2.24(第B03版).

[3] 王崇志.“余额宝”的经济学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3.(32):200-201.